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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还是补钱:节假日加班后补偿方式不得随意
时间:2006年12月16日 作者:
    在周末或节假日加班,对于不少企业的员工来讲,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对员工加班后的补偿形式,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哪个优先?还是员工自己有权选择?日前,记者从本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了解到这样一起涉及加班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加班后的补偿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安排。

  谢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程序跟单员,今年国庆长假前夕,公司接到一笔定单,要求谢先生加班,谢先生欣然答应,于是整个10月份谢先生一天都没有休息。但到了11月10日公司发薪时,谢先生却发现工资并没有增加。谢先生询问公司的人事部门,才获知公司将安排加班员工在12月份补休半个月,故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谢先生与公司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10月份加班的费用。

  仲裁机构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平时安排加班,首先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不能随意选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职工加班后应安排补休,在没有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工资。

  专业人士还同时指出,《劳动法》还规定了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职工休假,要么安排职工加班支付3倍工资,没有第三种选择,即不存在补休之说,以补休取代3倍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行为。其道理很浅显,因为法定节假日是特定的,即使事前事后补休,也已非节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动摇性,“时过不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而且会使职工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这些都是“补休”无法弥补的。

  此外,专业人士还指出,如果员工拒绝加班,企业也不允许扣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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